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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起 兰州新政施行 取消“担保商转公贷款”规定 房产抵押采用“本房抵押”方式

  来源:甘肃家园网发布日期::2016-10-17浏览次数:312

摘要:10月15日起兰州新政施行 取消“担保商转公贷款”规定 房产抵押采用“本房抵押”方式

取消担保商转公贷款规定房产抵押采用本房抵押方式

   2016年10月15日起,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执行新调整的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记者从该中心了解到,相比此前执行的公积金住房贷款政策,新版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从可贷款额度、商转公贷款政策、房产抵押贷款以及二手房过户贷款政策等四个方面做出了调整。

  A可贷额度: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根据规定,在现有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中心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的80%、不得超过家庭收入计算的可贷额度的基础上,新增不得超过按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计算的可贷额度。

  具体的计算方式:缴存余额、缴存时间测算的可贷额度=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合计余额×缴存余额系数×缴存时间系数。

  缴存余额从三种因素认定:1.借款人与共同申请人不在同一中心的,其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可以合并计算。2.已婚借款人的配偶必须为共同申请人,单身借款人可允许父、母、子、女任意一人为共同申请人。3.借款人及共同申请人缴存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算。

  缴存余额系数确定:缴存余额系数暂定为18。缴存时间认定及系数确定:1.缴存时间以主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为准。2.缴存时间(月)与缴存时间系数: 6个月≤缴存时间≤12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2个月≤缴存时间≤18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1;18个月<缴存时间≤24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2;24个月<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3;缴存时间>36个月,缴存时间系数为1.5。

  B 商转公贷款调整: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

  商转公贷款方面,取消自然人担保商转公贷款的政策规定。对借款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未取得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未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完善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政策规定。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已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按本房抵押商转公贷款继续予以受理。借款人自筹资金结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在3个月内向中心申请贷款,超过3个月的不予受理。房产抵押只能采用本房抵押的方式,不再采用他房抵押。

  此次同时调整了过户后二手房购房时间规定,将过户后二手房贷款购房时间规定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2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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