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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下发《意见》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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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甘肃网发布日期::2019-08-05浏览次数:5975

摘要:近日,甘肃省政府印发《意见》,进一步明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近日,甘肃省政府印发《意见》,进一步明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企业自建公租房可向住房保障对象配租

《意见》明确,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外来务工人员、退役军人、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人员应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

企业自建公租房在满足本企业职工居住需求的前提下,应优先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建设一定规模的公租房,面向当地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配租,并纳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管理。

支持发展中小套型共有产权住房

《意见》支持积极稳妥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支持政府、住房协会或其他社会非盈利机构发展共有产权住房。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中推行共有产权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应以中小套型为主,选址应在交通便利、配套完善、就业集中的区域。

允许改建房屋用于租赁

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打造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

引进有实力的企业,打造“国际标准CCRC(持续照料退休社区)、宜老住宅、康复医院、高端酒店”四位一体的新型养生养老综合体,让有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退休一站式养老。同时,探索制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优惠政策,所在地政府依据建设规模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建设补贴;按照床位数、收养人数及服务对象的类别、入住率、管理服务水平、社会效益等指标,可给予一定的运营补贴。

新建商品住房可按比例只租不售

《意见》提出,将新建租赁住房纳入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引导土地、资金等资源合理配置,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住房租赁供需矛盾突出的城市,可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建设一定比例只租不售的商品住房。

落实住房租赁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按照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的,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意见》同时明确,支持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房居住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编辑:jx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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