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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宁夏“新”房产税细则非调控加码 个人非经营性住房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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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摘录发布日期::2017-12-31浏览次数:1772

摘要:专家:宁夏“新”房产税细则非调控加码 个人非经营性住房不征税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记者了解到,《细则》将取代1987年1月8日发布的旧细则。《细则》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包括各类开发区、各类园区)范围内征收房产税。《细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于明年1月1日起执行

《细则》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

对于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细则》规定,购买新建商品房,房产税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购买存量房,房产税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出租、出借房产,则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房产税则是从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另外,自建的房屋,房产税将从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此外,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房产税的缴纳方式,《细则》规定,房产税将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分季缴纳的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缴纳入库,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年应纳房产税额在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采取全年一次性申报纳税,缴纳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终了后15日内,入库期限最后一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可向后顺延。

此外,《细则》还规定,下述四种情形可以免征房产税:1.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2.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3.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4.房屋大修停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非经营性住宅不征税”

记者了解到,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从当年10月1日开始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至此,房产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征收。

宁夏是1987年1月8日发布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宁政发〔1987〕3号)。而将于明年1月1日执行的《细则》出台后则明确规定,1987年版的细则同时废止。

经过记者对比发现,新旧两版细则几乎一致,《细则》在征收范围和税率方面没有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只是一些表述更加准确。

在各地政府不断加码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背景下,宁夏的这份《细则》一经发布便引起了业界的讨论,个人持有的住房会不会也征收房产税成为最大的疑问。

记者了解到,《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因此,业内人士认为,对于个人持有的非经营性住房不会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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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中金在线】 关键字:宁夏 房产税细则 非调控加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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