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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出台意见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划硬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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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甘肃家园网整合发布日期::2016-09-07浏览次数:1073

摘要:9月6日,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传来消息,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划拨和登记的办理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建设用地等作出明确划分。

9月6日,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传来消息,根据《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兰州市国土资源局日前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划拨和登记的办理意见》(以下简称《办理意见》)。《办理意见》对直接办理变更登记或转移登记的建设用地等作出明确划分。

《办理意见》规定,需先办理收回、划拨手续的建设用地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即原土地为集体土地或未利用地,转用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新建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项目用地。存量建设用地,即原土地为国有土地,但无权属来源文件或权属证书,需拆除重建,新建项目符合划拨供应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原土地为国有土地,有权属来源文件或权属证书,但地上已建成住宅,地上附着物权属与土地权属不一致,需拆除重建,新建项目符合划拨供应条件的建设项目用地。

已经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建设用地,发生下列情形,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变更登记办理,不再办理收(拨)地手续包括:用地单位名称、座落发生变化的;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土地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同一用地单位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用地单位互换土地、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用地单位互换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通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记者从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建设用地收回、划拨手续,由土地登记交易信息中心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办理,由不动产事务中心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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