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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禁止在地质灾害区进行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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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甘肃家园网整合发布日期::2017-01-10浏览次数:732

摘要:1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日前《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月15日起施行。

1月9日,记者从兰州市政府获悉,日前《兰州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将于2月15日起施行。办法明确,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于无法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住户搬迁避让。

《办法》要求,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已建、新建工程可能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情形,其所有权人、建设单位等相关监测、预防责任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护措施。

《办法》明确,无法治理或者治理成本过高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生命、财产受威胁的住户搬迁避让。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主体承担治理责任。实施搬迁避让或无法治理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当划定为禁建区或慎建区。此外,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危岩滑坡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慎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慎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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