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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权利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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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甘肃家园网整合发布日期::2016-06-21浏览次数:670

摘要:建筑物公共部位的权利归属

案例:黄某(原告)与谢某(被告)系五、六楼邻居关系。谢某于1994年购买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X号X室房屋(该栋楼系每层一户)。进住后,谢某在五楼通往六楼的楼梯蹬上安装铁栅栏门。2001年5月,黄某购买了坐落于沈阳市沈河区南三经街X号X室房屋。同年10月,谢某 在铁栅栏门外又安装了铝合金门,并用胶合板将楼梯扶手上的空间封堵。黄某以谢某安装的铁栅栏门拉动的噪音影响其休息,铁栅栏门和铝合金门影响其搬运大件物品,封堵楼梯影响其通风、采光,造成安全隐患为由,要求谢某予以拆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黄某以谢某的行为影响其人身安全、正常休息、搬运大件物品、消防安全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拆除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

法院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八十三条,及《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判决谢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拆除自行安装的铁栅栏门、铝合金门、胶合板。


律师解说:建筑物所有权有单独和共有之分。单独的建筑物所有权,其效力当然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共有的建筑物的所有权,虽然从共有人内部关系来讲,各共有人各自享有其应有的部分权利(按份共有),或者平等地享有权利(共同共有),但从共有所有权的效力来看,仍然及于共有建筑物的全部。在建筑物所有权中,还有一种既非单独,又非共有的“区分所有”,其所有权效力范围有其独特之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就专有部分有单独所有权,并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按其专有部分的比例共有的建筑物所有权(《民法草案建议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专有部分所有权和共有部分所有权,专有部分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并无不同,所有人在行使专有部分的权利时,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以及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共有部分所有权是区分所有建筑物及附属物的共同部分,包括建筑物的支柱、屋顶、外墙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建筑物的楼梯、走廊、电梯、自来水管、贮水塔、消防设备、大门等公用部分。本案中发生争议的公用走廊,属于典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部分,即使安装的安全门以上部分只有被告一户,从其权属上看,该走廊仍属于楼内住户共有,而非被告谢某 一方独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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