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住房公积金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兰州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并按以下标准执行:
缴存基数
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082.50元;最低不得低于所在县区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即:兰州新区以及城关区等五区均为1470元,永登县等三县为1420元。若单位核定的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较前一年度下降的,应提供经审计(政府审计、独立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报告和工资资料,由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定。
缴存比例
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均不得超过12%
住房公积金基本缴存比例为:单位12%,个人9%,且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最高不得超过12%;各缴存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单位需要降低基本缴存比例的,应根据《兰州市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兰住管〔2006〕4号),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管理中心审核、管委会办公室审批后办理。
自由职业者
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缴存
另外,根据兰州市统计局统计的数据,2015年度兰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330元/年,即5027.50元/月。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兰州市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人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兰住管〔2015〕1号)规定,兰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年度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和比例也相应调整。
自2016年7月1日起,兰州市自由职业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为:最低不低于5027.50元,最高不得超过15082.50元。缴存比例由自由职业缴存者在10%~21%之间自行选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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